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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业务背景下的支付模式研究

互联网资讯 2022-12-21 09:28 229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近年来,具有低资金成本的金融机构与具有场景、流量、风控与数据的助贷平台一拍即合,形成当前最主流的互联网助贷模式,并以此支撑起了中国数万亿元的消费金融市场。然而助贷业务模式(感兴趣可移步之前写的一篇文章 ...

近年来,具有低资金成本的金融机构与具有场景、流量、风控与数据的助贷平台一拍即合,形成当前最主流的互联网助贷模式,并以此支撑起了中国数万亿元的消费金融市场。

然而助贷业务模式(感兴趣可移步之前写的一篇文章《写在2022年末-对助贷行业的思考与展望》)也存在不少风险和问题。甚至可能会偏离助贷业务金融科技的本质和金融风险隔离的要求,监管部门为了避免引起系统性集中风险,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让原本迅猛增长的互联网助贷业务踩了刹车。

本文从助贷业务的形态出发,着重研究助贷业务下的还款支付与资金流模式研究。

一、市场概述

1. 法律法规

监管针对助贷业务发布过几个重磅文件,具体法律法规文件如下:

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

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2021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2021年1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助贷业务的业务规模、合作机构规模等均做出限额。

2. 产品设计发展趋势

上述监管文件中,对助贷行业还款支付模式影响尤为重大的是,141号文关于增信资质要求、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以及4倍LPR司法保护上限。由此当前行业的产品设计变化趋势如下:

(1)引进增信方

金融科技企业不具备增信与兜底资质,因此除了资产方与资金方采用直接分润模式外,基本助贷平台都会引进增信方参与到交易结构中,包括保险、融资担保、再担保等。

(2)综合息费成本结构调整

关于4倍LPR的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监管条例中的描述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种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的计算维度,是标准的APR口径。因此目前行业内对于4倍LPR的解读基本是按照APR口径,即略高于IRR27%。行业内普遍进行切费处理,将对客还款计划中各项费用呈现为不同名义费用。

(3)资金清分路径

在最初的助贷模式下,存在由助贷平台进行还款代扣后清分给资金方的模式,甚至至今仍有部分助贷平台存在该问题。这属于典型的资金二清与金融机构资金不闭环,属于比较严重的监管禁区。因此目前大部分平台会通过设计多种资金清分模式来规避。

二、 模式研究

1. 概述

目前助贷业务中的资金方可分为商业银行与持牌非银金融公司两大类。在整体的业务模式下,资金方有资金闭环的业务与合规上的诉求,而这些诉求与支付机构的监管合规要求存在不均衡与不匹配的情况。同时,支付机构在技术与风控层面上的限制,也使得整个业务模式更加错综复杂。

2. 业务诉求

(1)资金方侧业务与合规诉求

通常资金方有三个层面的诉求:还款资金安全性、商户号密钥保密性、收款资金合规性。具体描述如下:

助贷业务背景下的支付模式研究

(2)支付机构侧风险规定

目前市面上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流支付机构也就有10家出头。这些主流支付机构在监管与合规层面通常有几个最基本的规定:

  • 商户号开立主体名称与结算主体名称必须为同一方,不允许非同名结算(能提供两者属于关联公司证明除外)
  • 资金一旦进入商户号虚户,则必须落地,不允许落地前虚户间转付与其他结算户清分(直接转代付不可以,但可通过其他方式组合实现)
  • 一般标准分账接口要求收单指令与分账指令需在交易时同步发起,有些异步分账产品需经风控审批

3. 解决方案分析

(1)由资产方独立完成代收——最原始的助贷业务资金清分模式

助贷业务背景下的支付模式研究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不管是客户主动还款还是批量自动扣款,由资产方独立完成扣款与清分。但这种模式下资金方的还款资金不闭环,并且存在比较典型的信息二清与资金二清。同时,这也不符合141号文关于“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要求。

有一些资产方企图通过资金共管账户,设置出账白名单的方式,解决实质上的资金二清问题。但其实没太多实质作用,一方面该资金共管账户仍是资产方户名,风险没有隔离;另一方面是信息二清也没有解决。

同时,这种模式对于资金方、增信方来说,还存在着两个很大的潜在风险:

风险一:资产方平台关停的政策风险,或项目结束、增信方自担风险等情况下,资产方不配合向客户发起还款扣款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资金方与增信方是完全没有客户还款入口的,此时可根据业务场景区分为:

  • 高风险:保险、融担等作为增信通道,且没有拿到资产方的交易数据、客户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资产方平台出问题,增信方将没有任何手段回款。
  • 中风险:资金方与增信方即使具有完整的客户要素信息与交易数据,而且如果没拿到客户在资产方平台上的鉴权协议ID号,因此当资产方平台出问题时,要么采用部分支付机构可提供的存量协议库迁移批量获得客户协议ID号,要么上送四要素给支付机构撞库获取协议ID号,最后再根据协议ID号发起扣款。但这些做法都违背监管对于协议支付本质的要求,而且客户一旦投诉,溯源发现无实际客户鉴权,那么会有严重的合规风险。

风险二:由于目前大部分场景都采用资产方平台系统自动清分的模式,因此在某种利益驱使下,若资产方平台单方面自行调整清分比例,将绝大多数甚至全部资金款项清分至非指定平台账户。当然上述两个风险是助贷模式本身与生俱来的。

(2)由资产方完成代收,但资金不落地——模式一的升级版

助贷业务背景下的支付模式研究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即通过支付机构空中分账,或者与某些能提供账户清分能力的银行合作实现空中清分。重点是在于规避资金先落地到资产方账户的问题。

然而,还款代收能力,也是监管部门认为的“核心风控环节”,因此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不允许将该环节外包。因此以资产方名义进行委托代收,有些持牌金融机构合规层面也是不允许的。更何况空中清分的指令是由资产方发出,因此资金方的本息是否存在清分上的风险,也是合规部门考虑的重要问题。

(3)由资金方自行代收——最合规、最便捷、最简单

助贷业务背景下的支付模式研究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这种模式是最合规、最便捷、最简单的业务模式,当然该方案也有一定局限性,主要是有两个重要的问题:

  1. 资金方自身是否具备足够强大的支付能力:该模式虽然合规层面更符合监管要求,但也对金融机构本身系统能力提出很大的挑战,毕竟助贷平台更重要的就是提供fintech服务与能力。
  2. 资产方能否接受:因为资金方的系统还款问题而导致客户投诉,甚至影响资产质量,这对资产方来说,是致命的。因此有部分头部资产方是不允许把支付指令交出去给相对弱势的城商行或农商行。

另外,有一些资产方业务模式复杂,包括有不足期还款、营销减免、提前结清缩期等。因此这些对客的细节在资金方可能并不掌握,所以资金方也无法完成代收,除非资金方的系统得根据对应的资产平台做适配的调整,并拿到最详细的对客信息。

这种模式要求资金方直接与支付机构技术对接,那么只需要资产方与资金方分别在多家支付机构签署《协议鉴权共享》即可。注意,这种模式前提是要求资金方在“收款资金合规性”上能接受全额代收,包括代偿后还款。

(4)由资产方以资金方名义完成代收——更贴近实际业务场景

助贷业务背景下的支付模式研究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这种模式更贴近实际业务场景:资产方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资金方可提供商户号密钥。该模式操作可行性非常强,但存在一个小瑕疵:信息二清。该瑕疵相对好解释并且合规层面相对也更容易接受。

在该模式下,虽然确实资金是T+1落地到资金方体系,且扣款主体是金融机构本身,但它最大的限制有以下两个层面:

  1. 由于以资金方名义进行扣收,但借款人本身对资金方是无感的,因此容易引起客户投诉
  2. 有一些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商户号与密钥,因为合规觉得商户号与密钥也属于敏感信息

(5)内部户/共管户模式——满足资金方能接受“体外实质合规”的业务诉求

助贷业务背景下的支付模式研究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该模式主要用于满足资金方能接受“体外实质合规”的业务诉求,通过开设资金监管户/共管户并设置出账白名单的方式,控制资金流向。虽然模式上无法解决信息二清与资金二清的问题,但至少属于实质合规,在资金方能接受的情况下可快速上线。

而且,以增信方作为扣款主体只要委托扣款协议层面处理妥当,理论上这种扣款主体比资产方作为扣款主体要更有说服力。另外,如果该资金方还能接受“银行内部户”的方式进行出入账,那也会非常方便,但也具有相应的优缺点,具体如下:

助贷业务背景下的支付模式研究

(6)第三方银行集中清分模式——类似模式(5),对资金方更友好

助贷业务背景下的支付模式研究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这种模式目前有几家民营银行都有在提供相应服务,即利用第三方银行提供集中清分服务完成资金归集与空中分账,本质上与模式(5)类似。比模式(5)优越的地方是,当资产方同时拥有多家支付机构路由清收时,统一由一家第三方银行来完成多家支付机构的资金落地,会更方便资金方财务对账,毕竟是经过统一归集后再T+1打款而不是每家支付机构各自打款。当然,这里的扣款商户主体可做相应调整。

三、 总结

目前监管部门对于助贷业务仍持相对开放的态度,而管理趋严最主要还是因为“助贷”风险是一头灰犀牛,不容忽视,且得警惕以免引起系统性风险。助贷方向的监管,本质上还是希望金融机构自身对合作机构推介的借款人具备独立的业务判断和风险审查,严禁合作机构增信、担保环节与金融机构风险审批环节轻重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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